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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管理员于2019-08-06录入

 

长春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我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牢固树立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任务,扎实提升 人才培养质量 ,明确教师 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以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勤于教学,精于业务。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加强对所授课程的研究与理解;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三条 关爱学生,立德树人。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学要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立德”与“树人”有机结合,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在各教学环节上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考核。

第四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五条 遵章守纪,严于律己。热爱长春理工大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部)和各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新进教师任课条件。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岗前培训,完成助课、试讲、准入、认证各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具体按照《长春理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准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课教师资格。任课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不符合任课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教务处、人事处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八条 按教授、副教授岗位考核的教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课程应不少于32学时,不包括讲座及专业介绍等)。未经学校批准,一学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的副教授,不得申报晋升教授职务。连续两学年不为本科生授课者,学校将不再聘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九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在开课前按教学大纲、校历编制教学日历,经课程负责人审核后交所在学院(部)存档备查,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学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材选用。优先选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承担全英语教学课程的任课教师应选用高水平外文原版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使用自编高质量的教材或讲义,经同行专家审查,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报教材科备案。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教师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参考书(3种以上)和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备课。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和教法,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和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写出详细的教案,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基础教学部集体备课制度。

第十二条 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章的教学目的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达成关系,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动画、录像、CAI等教学手段的配合使用;明确课外学习要求和作业量。

教案编写应突出教学设计。新教师或首次承担某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课之前,应认真完成所授课程全部内容的教案。其他教师在开课之前,应完成所授课程全部内容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教师不能以公开发行出版的多媒体课件代替教案和讲稿。

第十三条 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应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有利于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有利于教学效果的增强;多媒体课件的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多媒体课件应保证视觉效果,文字应简练规范,字号适当。图像清晰,宜动态显示的动态显示。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在第一次授课时,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简明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包括作业、实验、测验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和成绩认定方式等。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交待清楚,条理清晰,突出重点和难点。语言精炼、板书工整、仪态端正、精神饱满。注重讲课的艺术性,正确处理好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的地位关系,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及获取知识、科学运用知识等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型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有两人以上担任类型相同、学时相近的同类课程应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小组要经常开展教学活动,共同研究教学问题,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任课教师要按课程表所安排的时间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自行停课、调课、增减学时数,除极特殊原因外,上课期间不得拨打、接听电话。

第十九条 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维持课堂秩序,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并留底备查,对于缺勤、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由任课教师上报学生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习题课。习题课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提高运算能力和解题技巧;训练学生提高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教与学的情况;指导学生自学。习题课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主要侧重于概念的理解和方法的训练;方式—般应以教师指导为主,教师讲解不宜重述讲课内容,应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

第二十一条 配有助教的课程,习题课的指导以助教为主,任课教师密切配合。助教应跟班系统听课,预先演算并分析全部习题,写出教案。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讨论课。课堂讨论课是巩固加深所学内容、综合运用知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精神的教学形式,能够锻炼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前教师、学生都要做好充分准备,讨论的题目应是课程的核心问题和学生的疑难问题,也可增加一些有深度的、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或科技界、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政治课的讨论应联系社会热点问题、社会改革的新课题。讨论中,教师要围绕教学目的,引导和启发学生发言,并及时进行归纳和总结。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教师有进行辅导、答疑的责任。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类型,定期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固定时间、地点或通过网络互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在辅导答疑中因材施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辅导帮助;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特点布置作业。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批改作业量不得少于1/2,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专门记载,并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中。

第六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师应按照《长春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出前,应根据要求认真进行教学准备,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基本教学文件,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对计划开出的新实验,实验教师应在试做的基础上,完成试做报告。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的要求,做好消耗材料、试剂或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保证实验安全。向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具体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加强现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学生,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责令重做。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确保安全。实验结束后安排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以及打扫清理房间。

第二十八条 实验考核应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平时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报告等多种方式。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在课程结束前进行,自行决定考核方式,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实验成绩应占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的考核,除平时考核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可以通过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提交实验报告等形式,并单独记载成绩。

第二十九条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及研究创新性的实验。

第七章 实 习

第三十条 学生的认识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了解社会、培养团结协作精神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长春理工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课程教学中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培养学生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课程的理论知识,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教师应按照《长春理工大学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工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长春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严格执行。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含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到课与听课、作业提交、质疑与提问、实践环节、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考核方式和成绩的评定应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框架内,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期末考核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论文、口试、大作业、提交作品等方式。全校选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过程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命题。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技能、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中,应有一定的区分度,在闭卷考试的命题中,考查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应占70%左右,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题目应占20%左右,区别不同学生的有一定难度和深度的题目应占10%左右。开卷考试应主要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题目不能照搬书本或直接能在书本上找到答案。试卷命题完毕后,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或泄露考题。

1. 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如全校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课程,应推行“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至少占60%。

2. 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进度相同的不同课堂的课程试题,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3. 命题教师应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题目内容应有较大的区分度。试卷经系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十五条 监考。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包括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并认真完成任务。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监考有关规定,提前领取试卷,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

第三十六条 试卷评阅。考试结束后及时评阅试卷,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一般应由课程组集体流水阅卷;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考试成绩报相关教务管理部门;成绩一经提交后一般不得更改。评卷确有差错需修改成绩的,任课教师填写《长春理工大学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确认。总评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一般不超过20%。

第三十七条 试卷分析。期末考试结束,授课教师应对该课程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命题的分析(如难易程度、试题内容分配比例等)和对学生成绩的分析(如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各分数段的人数、及格率等);根据试卷反馈出来的教学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试卷应当按规范整理后保管,在学院应保存5年。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纪律。有关教学纪律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处理按《长春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班导师

第四十条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可担任班导师。

第四十一条 班导师应加强对学生专业思想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四十二条 班导师应关心学生的学习,帮助学生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指导学生科学制订学习计划,选修课程,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三条 班导师应深入班级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与任课教师、辅导员联系沟通,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浓厚的学术氛围。

第十三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于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恰当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开发和使用教学效果好的数字资源,充分利用网络,及时引入最新科技和教改成果,丰富教学内容,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第四十七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同时也要考核教师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课外指导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教学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学校各级领导、学院院长(系主任)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学生作业、抽查教案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作为对教师考核的依据。学院、学校督导员听课次数按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学院教学听课制度由学院制定并实施。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各种教学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专项课题的研究。对于在教学研究课题中取得突出成果、教学成绩优异和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奖、教学名师奖,并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课堂不及格率过高的教师,确系其个人主观原因所致者,教务部门将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对于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在执行中如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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