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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长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于2020-03-28录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使学校的科技成果管理科学公正、规范统一,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具有先进性及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科技处是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报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做出实事求是评价和结论的活动。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有应用价值的自拟科研项目。凡由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可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对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和审查专家名单;


(三)审查专家组中,学校非项目组人员没有超过专家组人员的四分之一,并且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


(一)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技术内容相近的多项任务书或合同书完成的成果,可合并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无异议,权属无争议;


(三)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技术成熟,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一)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立项的开题报告;


(二)技术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点和技术内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技术研究总结报告中,编写、核对、审核、批准四项应签署齐全;


(三)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及使用手册;


(四)测试分析报告和试验报告,包括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国防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的证明;


(六)涉及环保和生产使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成果除外;


(八)查新报告;


(九)知识产权(含专利、著作权)状况报告。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情况必须说明来源,鉴定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成册。


第九条  申请技术鉴定程序:


(一)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长负责组织人员整理资料,撰写技术鉴定资料,并对主要完成人员、协作单位的排序提出方案,取得一致意见。项目组长向所在学院提出“科技成果预鉴定申请书”,并报科技处审批。由学院组织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预鉴定。


(二)由学院根据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校内5-7名同行专家组成预鉴定委员会,审查项目是否按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讨论该研究成果的创新点和推广应用价值,指出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对该成果进行正式鉴定。


(三)预鉴定后,项目组长根据预鉴定意见,修改鉴定资料。经所在学院同意,科技处核准,由科技处统一办理正式鉴定的申请手续。项目组一般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向科技处提交技术鉴定资料和鉴定申请表。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会议鉴定:是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二)函审鉴定:是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的形式;


(三)检测鉴定: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的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会议和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由项目组和科技处提出建议名单,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


第十三条  参加技术鉴定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代表性。被鉴定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方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并符合规定;


(三)成果的创新点,包括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应用的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第十五条  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可发给适当的技术评审费,召开鉴定会所需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鉴定证书采用各组织鉴定单位要求的格式,由被鉴定科技成果的项目组负责制作,经科技处审核后上报组织鉴定单位,统一编号并加盖批准印章。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和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凡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均需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凡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根据成果类型,由项目组长提供资料、科技处统一组织到对口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成果,不能申报科技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的归档,具体要求按科技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奖励的渠道有: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省部级奖励,是指国防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以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


(三)市级奖励,是指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奖、教育厅科学技术奖、长春市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地市、行业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应的有关奖项奖励办法执行。


凡申报市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根据各奖项要求必须鉴定或符合规定要求的验收、定型或其它方式的技术评价,并经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仅限于国防专用项目和军民通用项目,民用项目不得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技奖励应具备的材料:


(一)申报书;


(二)技术评价证明(鉴定证书、符合报奖要求的验收证书、定型批复及会议纪要等);


(三)技术研究总结报告;


(四)合同书或任务书;


(五)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仅限申报书与技术评价证明不一致时);


(六)使用单位出具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未应用的国防预研成果应有任务下达部门提供的应用前景证明;


(七)查新报告;


(八)其它证明(专利证书、测试检测报告等);


(九)论文收录及被引用情况说明(仅限理论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奖励的申报由科技处负责统一组织,学院负责落实和实施。由学院负责对报奖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书评审表”,与申报书一起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奖材料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报奖材料由科技处统一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应按规定由项目组交纳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书由项目组长按规定填写。必须如实填写成果的主要技术内容。不得用宣传性语言和虚假的推算估算以及无科学根据的评述。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起主导作用,并在关键技术、技术诀窍、总体构思以及体现技术水平方面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组长单位(或经协商确定的主报单位)会同所有完成单位联合申报,但必须对申报内容、各自贡献、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取得一致意见,并在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上加盖各单位的公章,协商不一致的一律不办理上报。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对获奖项目,按奖金总额的80%直接发给项目组,其余20%作为学校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在享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同时,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办法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科技保密


第三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在办理鉴定和奖励申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科技成果归属


第三十一条  凡学校科技人员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权归属学校持有,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擅自将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鉴定和申请奖励时,不得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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