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学校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学校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专利实行科技处、学院两级管理。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权的维护与放弃;
(四)负责专利转让与实施的审批;
(五)负责专利奖励。
学院负责专利申请的技术审查。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学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属于学校所有的专利。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持有。
第四章 专利的申报和授权
第八条 发明人应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九条 发明人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由分管科研副院长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条 经科技处审批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技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发明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专利代理人负责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发明人应根据要求提供有关的材料和做必要的配合。
第十二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由发明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经科技处审查,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需申请国防专利。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批准后,专利内容仍属于保密状态,在解密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
第十七条 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需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发明人在收到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属职务发明的需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交由科技处存档。
第五章 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专利的转让需由发明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利的侵权等纠纷由科技处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分配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利授权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停止对该项专利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维持费。在学校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实施,实施收益的10%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发明人支配使用。
第六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明人应按国家专利局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维持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专项基金,用于支付申请权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专利的申请费和专利公告后三年内的维持费,学校支付的申请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由发明人支付。非职务发明创造,费用由发明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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