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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公告

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25修订)

于2026-01-06录入



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中国国籍)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办法

第九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六)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七)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取得学籍。

第十条 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如




下:

1、具备申请的基本条件;

2、所有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70%以上,所有课程成绩(含选修课) 平均分70分以上;

3、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术成果还须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学科认定的博士生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期刊上发表论文以官网公布SCI/SSCI/EI/CSSCI/ISTP 收录情况、影响因子和中科院JCR 期刊分区为准);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

(3)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4、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术成果还须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以官网公布

SCI/SSCI/EI/CSSCI/ISTP 收录情况、影响因子和中科院JCR 期刊分区为准);

(2)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

(4)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5) 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注:以上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理工大学,申请人署名(科技成果奖励除外)为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如下:

1、学生个人称号及个人奖项、集体奖项须为第1名,省级按Ⅱ区 SCI 收录论文统计,国家级按Ⅰ区SCI 收录论文统计;

2、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学生为第一名或导师为第一名学生为第二名按Ⅳ区SCI 收录论文统计;已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每十万元升一区;

3、学生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第一名按Ⅰ区SCI 收录论文统计,第二名按Ⅱ区 SCI 收录论文统计,依次统计到第四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两名或国家级科技奖励前三名,直接优先获得国奖, 省部级一等奖第三名按Ⅱ区 SCI 收录论文统计,依次统计至第五名, 国家级科技奖励第四名按Ⅱ区SCI 收录论文统计,依次统计至第六名;

4、有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参加评选;被检索的成果需提供图书馆的文献检索证明并加盖检索证明公章;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无证明材料无效;以上奖项均按学科刊物的平均影响因子计入;

5、学生排列次序优先按分区决定Ⅰ区>Ⅱ区>Ⅲ区>Ⅳ区),区低优先,分区相同的按照篇数;分区和篇数均相同的按照影响因子之和高低决定,当影响因子之和小于0.2,对比学科影响因子决定,当仍无法




区分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采取导师回避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国奖获得

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5、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6、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7、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8、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9、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10、参评学年有在学校及学院各种考试如期末考试、党课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11、参评学年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12、参评学年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勤两次以上的;

13、参评学年有旷课 20% 学时及以上者;

14、党员在参评学年有违反《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考核办法》;

15、对于拒不服从学校及学院管理,并且态度恶劣者,学院具有一票否决权;




1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单位领导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根据自身学科状况,广泛征求本单位广大师生的意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学术成果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指标体系,对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习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的新生参加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独组织的综合考核,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按照综合考核排名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个人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表格,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时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评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进行评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5 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确定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整理后报至吉林省教育厅。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六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若发现研究生本人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将取消该生所获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相应奖金。

第二十九条 参评所依据的各类成果认定时间为研究生入学之日起到评审年度 8 31 日止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使用过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5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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