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鼓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 1196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定细则。
第一章 评定基本条件
(一)申请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中国国籍)均有资格申请。
2、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3、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重复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4、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
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5、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6、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取得学籍。
(三)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5、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6、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7、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8、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9、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10、参评学年有在学校及学院各种考试如期末考试、党课考试等
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者。
11、参评学年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12、参评学年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旷勤两次以上者。
13、参评学年有旷课 20%学时及以上者。
14、党员在参评学年有违反《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党员考核办法》。
15、对于拒不服从学校及学院管理,并且态度恶劣者,学院具有一票否决权。
1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四)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报到入学并完费注册后,参加所在读年级的评定。
2、中途退学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设置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拥有化学学术博士学位授权点,化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两个学术硕士学位授权点和材料与化工(化学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本奖学金设置及制定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研究生。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级别 |
金额(元) |
一等 |
15000 |
二等 |
8000 |
三等 |
3000 |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级别 |
金额(元) |
一等 |
10000 |
二等 |
5000 |
三等 |
2000 |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下拨指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各学科具体在读研究生数量分配名额。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研究生测评成绩构成: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测评内容包括德育综合表现(D1)、导师评价(D2)、课程成绩(D3)、学位论文考核成绩(D4)、创新成果
(D5)、学科竞赛成绩(D6)。
2、各学年测评总分计算方法:
首学年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D=D1+D2+D3+D4+D5+D6。其他学年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D=D1+D2+D4+D5+D6。
年级 |
德育综合 表现 |
导师评价 |
课程成绩 |
学位论文考核成绩 |
创新成果 |
学科竞赛成绩 |
首学年 |
5% |
5% |
40% |
40% |
5% |
5% |
其他学年 |
5% |
5% |
|
40% |
45% |
5% |
注:1、各学年测评总分为百分制,各项权重分数可按百分比换算。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成果均应为在籍期间取得。各学年参评成果取得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 9 月 1 日至本年度 8 月 31 日,首学年起始时间以开学
报到时间为准,末学年截止时间为 4 月 30 日。
3、测评成绩相同的排名规则,由学院细则规定。
(二)研究生奖学金计算方法和权重表几点说明
1、德育综合表现D1
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德育综合表现成绩满分为100 分,主要考察研究生的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行为举止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等方面,根据《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德育分评定细则(试行)》给予评分,在奖学金评定时换算成五分制分值。若德育综合表现成绩为 0 分,取消该生参评资格。
德育综合表现成绩满分为 5 分,具体分值(含加分项)计算及折算办法由学院规定。
研究生承担校/院研究生会、社团等工作,以及参加实践活动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加分(校/院研究生会、社团等工作至少服务满一学期方可加分,完成一学期工作的分值为一学年分值的一半;分值由学院认定)。
对为国家、学校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带来较大社会影响的学生, 如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2、导师评价D2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态度、课题进展情况、个人品德、参
加实验室工作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并给予评价。
导师评价成绩满分为5分,若此项成绩为0分,取消该生参评资格。
3、课程成绩D3
课程成绩为研究生第一学年内修学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计
算公式为: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
—70分,及格—60分。
课程成绩满分为40分。具体课程认定范围由学院规定。
首学年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要求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应在80分以上。末学年奖学金参评者,须按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和学位英语成绩等均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并按照测评总分进行评比。
4、学位论文考核成绩D4
学位论文考核包括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等环节。学位论文考核成绩满分为 40 分。通过考核者获得 40 分,成绩计入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之中。(《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开题、中期、预答辩评议规则》进行百分制评分的成绩,不计入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之中,但在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相同时,此成绩作为获奖名单排序依据)
5、创新成果D5
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著作、学术论文、转化或应
用的专利和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奖等,并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根据本学院各学科特点制定了创新成果评定细则,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 学术论文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Ⅰ区 SCI 收录论文 1 篇记 96 分,Ⅱ区 SCI 收录论文 1 篇记 24 分,Ⅲ区 SCI 收录论文 1
篇记 6 分,Ⅳ区SCI 收录论文 1 篇记 1.5 分。
(2) 著作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出版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专著 1 部记 24 分。
(3) 专利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导师必须为第一发明人)授权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件记 1.5 分;已转
化或应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专利(收益在 1 万元以上的发明专
利、实用专利或外观专利)1 件记 3 分,收益每增加 10 万元评分增
加到原积分的 3 倍。
(4) 科技奖励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前 3 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 2 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 1 名 1 次记
96 分,国家级科技奖励第 4 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 3 名或省部级二等
奖第 2 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 1 名 1 次记 24 分,国家级科技奖励第 5
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 4 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 3 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 2
名 1 次记 6 分,国家级科技奖励第 6 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 5 名或省部
级二等奖第 4 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 3 名 1 次记 1.5 分。
(5) 荣誉称号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学术或荣誉称号(集体称号需为第 1 名)国家级的记 96 分,省部级的记 24 分。
(6) 学术会议报告
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会议报告 1 人次及其以上(需提供参会证明以及会议报告照片),记
0.5 分(此项最高加分 0.5 分)。
注:学院科研成果评定为百分制,各项成果评分累加超过百分的按照 100 分记。在奖学金评定时换算成五分制(首学年)或四十五分制(其他学年)分值。
创新成果认定要求:
(1) 所有创新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
(2) 学术论文原则上应见刊发表,末学年(末学年指学制内最后一学年,下同)要求由学院自定。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 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研究生必须为第一发明人或者导师第一,研究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已转化或应用的其他知识产权参照转化或应用的专利情况进行评定。
(4) 科研获奖,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
(5) 同一项目或同一参赛作品多次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只加分一次。
(6) 科研成果只能在评定同类型奖学金时使用一次。
(7) 上述科研成果等级和层次的认定参照学校科研处科研成果认定原则执行。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学院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认定。
6、学科竞赛成绩D6
学科竞赛成绩满分为 5 分。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学院认定的研究生学术、科技类竞赛,并获得奖励者,按照如下加分:
注:1. 参赛成员排名第一位的,按照表格中加分;成员排名第二位的,按照表格中分值×0.5 计算;排名第三位或以后的,不加分。
2. 满分为 5 分,相加后多于 5 分的,按照 5 分计算。
第四章 评审、发放与管理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二)评审安排
各学年(末学年除外)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次年的 9 月份启动,11
月末完成评审;末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 5 月初启动,7 月前完成评审。
(三)个人申报
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须按规定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评议结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定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异议申诉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奖学金发放
学校每年11 月30 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一)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二)本细则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2021 版)同时废止。由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长春理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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